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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章專欄

媒體報道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信報》、《星島日報》、《經濟日報》及《東方日報》的文章

「起底」害己害人 (2020年12月)

「起底」行為令人深惡痛絕;遺憾的是,現今有些人把個人資料用作武器,試圖傷害或威嚇政見不同的人,又或者使他們噤聲。
 
甚麼行為會構成「起底」?「起底」涉及從不同來源收集目標人物或其家屬的個人資料,例如身份證號碼、職業、電話號碼及住址,然後在未經相關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在互聯網、社交平台或其他公開平台披露那些個人資料。
 
在典型的網上「起底」個案中,有受害人甚或其家屬會接到恐嚇電話,或遭網上欺凌或被盜用身份,部分受害人的個人資料甚至被用作借貸、網上購物或登記器官捐贈等,對受害人甚至其家屬造成持續及嚴重的困擾或心理傷害。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一直致力打擊「起底」行為,自去年6月至今,私隱公署處理共超過4,900多宗有關「起底」的投訴及經主動網上巡查所 發現的個案。為了對付這種前所未見的「起底」現象,私隱公署曾240多次去信共18個涉事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4,100多條「起底」連結,並要求網上平台刊登警告字句,提醒網民「起底」行為有機會觸犯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486章)第64條的罪行。
 
私隱公署亦與其他執法部門和商會加強合作,打擊「起底」行為。例如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已呼籲其會員加強對客戶的盡職審查和核實程序,以防止盜用身份的情況。私隱公署亦從衞生署得悉,有關器官捐贈登記的網站已刊出警告,防止登記者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進行器官捐贈登記。
 
除了不道德,「起底」行為亦可以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構成違反《私隱條例》 第64(2)條的罪行。該條文規定,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 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違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除此以外,高等法院已先後發出三個與「起底」有關的臨時禁制令,禁制公開警務人員、司法人員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以及在互聯網上發布任何促進或煽動暴力的信息。這些臨時禁制令現時仍然生效。
 
私隱公署至今已將1,400多宗個案交予警方進行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以及將48宗涉嫌違反法庭臨時禁制令的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
 
近期多宗相關案件的法庭裁決,已經反映「起底」的嚴重法律後果。今年10月,法庭首次就觸犯《私隱條例》第64(2)條作出裁決。該案中的被告從公司電腦取得一名警務人員家屬的個人資料,然後向某社交平台的群組提供資料作「起底」之用,導致受害人蒙受心理傷害。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違反《私隱條例》罪名成立,法庭亦就此項控罪判被告監禁18個月。
 
在今年6月和10月,另有兩宗案件的被告因違反法庭的臨時禁制令,分別被裁定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28日,緩刑一年。法官在第二宗案件的判決書指出,「起底」對受害人的影響嚴重並持久,表明文明社會不容忍這樣的行為。法官亦清楚說明,就違反屬禁制性質的命令的藐視法庭行為,監禁是量刑的起點,也是主要的刑罰,刑期數以月計。
 
由以上的法庭判決清晰可見,「起底」行為可觸犯《私隱條例》及相關的法庭禁制令,後果嚴重。事實上,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我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害己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