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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協助

法律協助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66條規定,任何個人如因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下的規定而蒙受損害,則該名個人有權就該損害向有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補償。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可依據條例第66B條向擬提起法律程序以尋求補償的人士給予法律協助。本資料單張涵蓋:

 

  1. 申請法律協助;
  2. 專員審核申請時或會考慮的因素;
  3. 專員所提供法律協助的形式;
  4. 拒絕或終止提供法律協助;及
  5. 專員對拒絕或終止提供法律協助的決定的覆檢。

 

申請法律協助

審核申請時所考慮的因素

給予法律協助

終止法律協助

覆檢法律協助的決定

法律費用及訟費

常問問題

 

重要通告

1. 根據條例第45(2)條規定,除在就某人經宣誓而作出的證供而對他控以偽證罪的審訊,或在對他控以條例所訂罪行的審訊外,任何人在調查過程中所作的陳述,不得在法庭中獲接納為證據。因此,在根據條例進行調查的過程中所得到的任何陳述,不得用來為私隱權受侵害的資料當事人提出民事法律程序。

2. 由於條例沒有指明根據第66條提出訴訟的時效期限,因此《時效條例》(第347章)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