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於2021年9月29日通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有關「起底」的修訂條文於2021年10月8日正式生效。
請按此參閱《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
請按此參閱政府當局在2021年10月8日發出的新聞稿。
請按此參閱私隱公署在2021年10 月8日發出的新聞稿。
修訂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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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遏止「起底」行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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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反映「起底」個案的嚴重性,引入兩級制的兩項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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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罪行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即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任何人如違反第一級「起底」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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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罪行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即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同時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實際指明傷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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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罪行除了保護資料當事人外,亦對其家人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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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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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起底」罪行的執法行動,新條文賦予專員權力,使專員能就《私隱條例》第64條所訂罪行及其相關罪行作出刑事調查,並可以其名義就該等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於裁判法院提出檢控。專員會審視每宗個案的嚴重性,決定是否以自己名義提出檢控,抑或將牽涉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或涉及其他罪行的個案轉介警方跟進,並由律政司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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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獲賦予以下刑事調查及拘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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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任何人提供相關文件、資訊或物品(材料),或要求任何人提供有關的材料及回答相關問題,以協助調查「起底」及其相關的罪行(包括《私隱條例》第64條所訂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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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令以進入並搜查處所,以及檢取、移走和扣留材料供指明調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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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令查閱、檢取和扣留電子器材(例如手提電話),並將儲存於該器材內的材料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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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手令並非切實可行的緊急情況下,專員可在沒有手令下查閱電子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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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干犯「起底」及其相關的罪行(包括《私隱條例》第64條所訂罪行),可在沒有手令下截停、搜查及拘捕有關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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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專員法定權力要求停止披露涉及「起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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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時科技發展迅速,「起底」內容可以在瞬息間被傳閱和轉發。為迅速移除「起底」內容,不論是書面或電子訊息,包括但不限於網上平台發布的訊息,若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以下情況,便可發出停止披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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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的個人資料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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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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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資料當事人在該披露作出時屬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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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名香港人士有能力就該訊息採取停止披露行動 (不論是否在香港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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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條文具有域外管轄權,即不論披露資料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專員亦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停止披露通知可送達至香港人士(例如身處香港的人和於香港設有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或就電子訊息而言,專員亦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至非港人服務提供者 (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營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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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披露通知會指示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期限。如獲送達停止披露通知的人違反該通知,除非該人有足夠證據確立有合理辯解,即為免責辯護,否則該人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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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受停止披露通知影響的人士可在停止披露通知送達之後的十四日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該通知。然而,上訴程序不會影響停止披露通知的施行。因此,在等候上訴委員會決定的期間,獲送達停止披露通知的人仍須先在指定時間內遵從停止披露通知的指示。專員會根據情況藉書面通知撤銷有關停止披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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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因應社會曾出現針對屬某類別或描述的人的「起底」行為,新增條文亦賦權專員向法庭申請強制令,以阻止將來針對該些特定人士或群體的「起底」事件再次發生。
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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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2021年7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關於《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並於2021年7月16日在憲報刊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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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旨在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透過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以及賦予專員法定權力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內容。《條例草案》同時賦予專員權力就「起底」個案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以加強對「起底」個案的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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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參閱《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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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參閱政府當局發出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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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參閱政府當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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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於2021年7月21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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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與私隱專員於2021年8月6日出席立法會《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首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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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參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的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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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參閱會議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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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於2021年9月29日在立法會會議恢復二讀辯論,並獲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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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參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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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參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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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參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條例草案》動議立法會採納報告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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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參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三讀《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