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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投訴

提出投訴

根據條例第37條,投訴須用中文或英文以書面作出或專員所接受的其他形式而作出。投訴人可考慮填寫投訴表格(一般投訴(OPS001) /「起底」投訴(OPS004))並連同證據一併提交。為核實投訴人的身份,投訴人可親臨公署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將副本郵寄至公署。收到投訴後,公署職員會按處理投訴程序跟進個案。

你可透過以下途徑遞交你的投訴:-

  • 親臨公署或郵寄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13樓1303室

    公署接待處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時45分 至 下午12時45分
    下午1時50分 至 下午5時40分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請注意,你可自願向公署提供你的個人資料。你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只會用於與本投訴直接有關的用途。

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公署所持有你的個人資料。查閱或改正該等資料,可用書面向保障資料主任提出,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13樓。

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可能轉移給公署因處理本個案而接觸的人士或機構,包括獲授權收取有關資料以作出執法或起訴行動的人士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