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2月27日
使用社交媒體上的資料以追蹤潛在的 2019 冠狀病毒病(COVID-19)的帶病毒者
就傳媒查詢有關使用社交媒體上的資料以追蹤潛在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帶病毒者,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作出以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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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共領域上取得的資訊,包括在社交媒體上取得的個人資料,亦受《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的規管。相關的基本原則是,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須與當初收集資料時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關。例如,若要進一步使用從聊天群組獲得的資料,必須是為了繼續作聊天之用。若將資料用於其他目的(例如追蹤潛在帶病毒者),則必須事先徵得有關各方的同意。訂立《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原意十分明確,旨在保障個人資料不被濫用或誤用,因為該些資料屬於相關的個別人士,而個人資料私隱更是每個人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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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個人資料私隱權並非絕對的權利。事實上,它可能會受到其他與其有衝突的權利或利益所約束,例如屬絕對權利的個人生存權和公眾利益(當中包括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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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權不僅是指資料當事人如潛在帶病毒者的生存權,還包括社會上其他人的生存權。聯合國於2018年10月就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生存權」發表意見,指出生存的權利屬最高等的權利。保護生命的責任意味著政府可採取適當的措施,藉以處理社會上可能出現直接危及生命安危的情況(包括共具傳染性疾病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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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9冠狀病毒病已被納入《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其中一個法定須呈報的傳染病,所有註冊醫生必須將所有懷疑或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的病例通知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衞生防護中心亦會對2019冠狀病毒病進行監察和防控工作。如懷疑有人與感染者有密切接觸,當局為公眾利益著想而密切監察他們的行蹤,包括他們曾到訪的場所和接觸過的人士,以防2019冠狀病毒病在社區內進一步傳播。該法例訂立的原意也很明確,是追蹤潛在的帶病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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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私隱條例》亦有相關豁免。根據《私隱條例》第59條,如個人資料的使用與保障資料當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的公眾利益有關,該個人資料的使用可能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資料的使用)所管限。換句話說,如不當使用資料是出於保障公共衛生的需要,即使因未經同意而使用相關資料而出現違規的情況,亦可能得以免責。當中《私隱條例》第59(2)條指出,在相當可能會對資料當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毋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關乎某資料當事人的身分或位置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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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而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不論在國際法律或本地有關針對衞生及個人資料私隱的法例下,政府均有充分的法律及正當合理的基礎,以不同設備、應用程式、軟件或超級電腦,收集及使用於網上或實體形式所取得的資料,以追蹤2019冠狀病毒病的病人或潛在帶病毒者。有關做法合符相關人士的利益以及公眾利益,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採取的做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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