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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私隱專員回應涉及個人資料私隱的強制檢疫措施

日期:2020年2月11日

私隱專員回應涉及個人資料私隱的強制檢疫措施


就傳媒查詢有關政府使用視像通話以確定有關被檢疫人士留在申報地點的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作一般性的觀察:

檢疫

  • 生存權不單只是指資料當事人的生存權,還包括社會上的其他人的生存權,此原則在涉及公共衞生的疫情之下尤其重要。私隱專員注意到:
  1. 為有效地推行強制檢疫措施,政府收集被檢疫人士的位置資料以作監察他們有否遵守隔離條件,屬以合法的目的來收集合乎適度的個人資料。當中收集的位置資料有機會涉及大眾期望有高度私隱的個人住所,但那亦是根據檢疫令進行檢疫的地方,故為了接受檢疫人士及公眾利益,檢疫人員有責任檢查這些接受檢疫人士是否留在申報地點。而《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香港法例》第599A章)下亦有條文訂明衞生主任有權向被檢疫或隔離人士施加指明的條件;
  2. 當局亦在進行檢疫措施之前,依法要求並獲被檢疫人士的同意提供有關個人資料,包括檢疫處所的情況,以及使用現行普遍使用的應用程式及影像設備,該等功能必需由被檢疫者自行啟動,被檢疫者可自行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啟動,或以另一方式提供所需資料。
     
  •  《私隱條例》第59條豁免與公眾或社會利益有關的健康事宜,可免受限制使用資料的規管。其中《私隱條例》第 59(1) 條指出,在相當可能會對資料當事人任何其他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毋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而向第三者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有關的個人資料(豁免保障資料第 3 原則)。
     
  • 人的「生存的權利」(right to life),即i)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第二條;ii)《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6條,是指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屬絕對性,並凌駕於其他可能與其有衝突的基本人權,包括私隱權。聯合國亦於2018年10月就《公約》下的「生存的權利」發表意見,指出生存的權利屬最高等的權利。保護生命的責任容許政府採取適當的措施來處理社會上為人民帶來直接危險的問題(包括傳染疾病的傳播)。
     
  • 截至2020年2月11日下午六時正,公署未有接獲有關強制檢疫措施的投訴個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