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月10日
銀行內部的有效溝通與遵照客戶的指示同樣重要
(2017年1月10日)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該銀行」)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依從客戶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第35G(3)條。該銀行承認控罪,被判罰款一萬元。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5年9月接獲的一宗投訴。
投訴人於2014年7月曾到該銀行轄下一間分行申請借貸。他在申請表上填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及手提電話號碼等,同時表明拒收直銷訊息要求,不欲該銀行透過任何渠道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2015年6月,該銀行一名職員致電投訴人的手提電話號碼,詢問他是否有意再次申請貸款,當投訴人質疑他早已表明拒收直銷訊息時,該名職員指致電只為澄清投訴人的資料,說罷便掛線。投訴人遂於2015年9月向公署投訴。經調查後,證實當日致電投訴人的來電號碼是由該銀行登記。
該銀行於2015年10月致函予投訴人致歉,表示其職員沒有留意到投訴人的姓名及電話已納入銀行的拒收直銷訊息名單內,是次事件只屬個別事件。
公署的評論
根據條例第35G(3)條,資料使用者如收到顧客要求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須在不收費下依從該項要求。違反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強調:「機構內部能做到有效及適時溝通,與能尊重客戶的指示同樣重要。為了有效地依從拒收直銷訊息要求,銀行(作為資料使用者)應備存一份所有已表示不希望再收到任何直接促銷電話的客戶的名單(即「拒收直銷訊息名單」)。總公司亦應綜合所有分行收到的拒收直銷訊息資料,定期更新拒收直銷訊息名單,並適時發放給各分行。在本個案中,該銀行職員在致電促銷前,沒有察覺投訴人已被納入拒收直銷訊息名單內。為符合條例的規定,銀行應制訂清晰的內部指引及向員工提供適當的訓練,以確保員工知悉和遵守條例下有關直接促銷的條文。」
公署因應不同的持份者出版了多份實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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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從法律規定的指引,機構可參閱《直接促銷新指引》和《銀行業界妥善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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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則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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