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1月10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一名藝人在其社交平台公開一份航空公司機艙服務員名單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一名藝人在其社交平台曾公開一張載有一班所屬航空公司機艙服務員名單一事,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 下的相關規定作一般性的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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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事件中所披露的資料而言,公署認為該等被披露的資料屬《私隱條例》下定義的個人資料,原因是當中被披露的資料看來涉及該航班中機艙服務員的名字、機艙服務員代碼、航班編號、日期等,故均能直接或間接地確定資料當事人身份的個人資料,而過程中涉及有關個人資料被「收集」及「使用」 (包括披露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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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截至今日(1月9日)下午五時正,並未收到事件所涉及的機艙服務員 (即其個人資料被披露的資料當事人) 作出投訴;公署現階段所得悉的資料 (包括文字敍述及圖片) 均並非原始證據,而僅是從第三者等途徑所獲取經刊載的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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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從現有的資料看來,事件所涉及的人士除了該名藝人外,亦很可能包括把所屬航空公司內部資料披露出來的人士,與及作為持有有關機艙服務員名單的所屬航空公司 (即資料使用者)。再者,現階段並沒有任何表面證據可顯示該名藝人如何取得有關的機艙服務員名單,例如她從何途徑取得、是否獲同意下主動提供、所要求提供的目的等均是未知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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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步考慮事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事件的複雜性及現階段所獲得的資料證據而言,並未達至清晰及足夠的理據允許私隱專員在沒有資料當事人的投訴下主動展開調查 1 。這有別於早前的「大埔超級城」事件中,資料使用者及資料當事人皆顯而易見 (即分別為警方及一名記者),而事件的第一手情況是不存在上述的複雜性及資料證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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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時所得資料而言,事件可能涉及違反保障資料第1原則 (以合法、公平的方式收集) 及第3原則 (使用)。另外,由於所被披露的機艙服務員名單看來不會由所屬航空公司 (即作為資料使用者) 之同意下被上載;若有足夠證據顯示可能導致當中所涉的機艙服務員蒙受心理傷害,該藝人的行為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第64(2)條的「刑事起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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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會密切留意事態發展,在適當時候依法採取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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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署提醒傳媒就事件進行報導時應按照《私隱條例》,包括當中關於進行「新聞活動」時相關的「公眾利益」免責辯護是否適用等;及適用於新聞業界的相關守則,避免誤墮法網。
註:
1 《私隱條例》第38(b)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