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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1月9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在學校安裝閉路電視及人面識別系統

就 貴報查詢有關在幼稚園暨幼兒園安裝閉路電視及人面識別系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就一般性個人資料私隱範疇回覆如下:

有關閉路電視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屬原則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並沒有禁止任何個人或機構(包括學校)安裝及使用閉路電視系統(無論有沒有收音功能)。
  • 一般而言,若安裝及啟動閉路電視系統,並需使用相關攝錄片段以作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須遵守《私隱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其中包括:
    • 資料使用者應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必須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監察之用)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並考慮閉路電視系統的設計及使用在有關情況下是否適當、必須及相稱,以及是否有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法以達致同樣目的。同時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監察的目的,以及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私隱問題的人士之聯絡資料(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目的及方式);
    • 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或者根據情況而決定引用《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豁免條款。
  • 《私隱條例》並沒有指明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機構應按其運作的實際所需、其收集個人資料的原來目的,以及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眾利益而決定保存個人資料的期限,而不應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
  • 私隱專員早前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從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角度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協助機構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有關生物辨識資料

  • 一般而言,生物辨識資料(如面部圖像)往往是獨一無二及不可改變,可直接或間接辨識個別人士的身份。因此生物辨識資料亦會被視為《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受《私隱條例》相關的條文及保障資料原則所規管。
  • 由於生物辨識資料的特質及敏感性,機構在收集相關資料前必須確定他們是有特定的目的和實際需要(如用作身份認證),亦須評估收集生物辨識資料在有關情況下是否適當、必須及相稱,以及是否有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法以達致同樣目的。如需收集生物辨識資料,便須清晰告知員工收集及使用相關資料的私隱風險,並提供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其他替代方法供員工選擇,讓員工能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選擇或給予同意。
  • 私隱專員刊發了《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指引》,旨在協助資料使用者在收集生物辨識資料方面遵守《私隱條例》的規定,並提供減低收集生物辨識資料風險的方法及其他實務建議,例如:
    • 私隱專員鼓勵有關機構進行私隱影響評估,以評估建議的做法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
    • 對於一些已不再需要用於原來收集目的的生物辨識資料,機構應定期並經常將這些資料銷毀;
    • 機構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實施有效的保安措施,防止生物辨識資料庫受破壞及盜用,如在儲存或傳送生物辨識資料時,把資料加密;
    • 定期進行私隱循規評估及檢討,確保有關行動及做法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負責收集及管理生物辨識資料的僱員必須得到適當的培訓、指導及督導。

有關投訴數字

  • 在過去三個月,公署未有接獲與保良局職員就安裝閉路電視或人面識別系統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