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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3A02

(行政上訴案件第7/2023號)

業主立案法團張貼包含上訴人個人資料的通告 — 採取補救措施 — 發出警告信 — 沒有送達執行通知 — 保障資料第3原則和《私隱條例》第50條

聆訊委員會成員:
馬嘉駿資深大律師(副主席)
許嘉俊先生(委員)
葉思進先生(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4年1月22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是某屋邨的居民(「該屋邨」),並與該屋邨的業主立案法團(「該業主立案法團」)發生一些糾紛。上訴人投訴該業主立案法團在該屋邨的公共地方張貼通告(「該通告」),當中披露他的姓氏、居住的大廈、其曾任該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的事實,以及該業主立案法團與他之間發生的事情。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認為該屋邨的居民能夠從該通告載有的資料中知悉上訴人的身分,因此,該業主立案法團在該通告中披露了上訴人的個人資料。

就上訴人個人資料的使用而言,私隱專員認為該業主立案法團當初收集上訴人的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了處理有關屋邨的管理事宜,而在該通告中披露上訴人的個人資料則是為了回應上訴人對該業主立案法團提出的指控,及向其他居民交待上訴人與該業主立案法團之間的糾紛。該披露的目的與當初收集上訴人個人資料的目的並非一致或直接有關,因此該業主立案法團被裁定違反《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考慮到該業主立案法團已經移除該通告,並同意不會在日後的通告披露上訴人的身分,私隱專員決定向該業主立案法團發出警告信,而沒有送達執行通知。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遂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上訴人指稱該業主立案法團並未於所聲稱的日期移除該通告。然而,委員會指出上訴人所依賴的證據是在他提出上訴後才提出的,而且不足以支持他的指控。

就私隱專員是否應根據《私隱條例》第50條向該業主立案法團送達執行通知,私隱專員表示,在決定不向該業主立案法團送達執行通知前,已經考慮該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按《私隱條例》第50(2)條,考慮該通告所關乎的違反是否已對或相當可能會對屬該違反所關乎的個人資料的資料當事人,造成損害或困擾。

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決定,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上訴人遭受的任何困擾或不便,是由於該業主立案法團在該通告中披露其個人資料而造成的。鑑於該業主立案法團已採取補救措施,委員會認為發出執行通知也不會達致實際或更佳的效果,並確認私隱專員不根據《私隱條例》第50條發出執行通知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5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