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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管轄範圍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7A03

「投訴」的作為或行為必須關乎個人資料

根據條例第37(1)條規定,「投訴」的作為或行為必須關乎個人資料,否則私隱專員可拒絕處理有關「投訴」,而行政上訴委員會亦可能無權就私隱專員所作的有關決定的上訴進行審理。

投訴人提出「查閱資料要求」遭拒 - 投訴人要求的資料不符合條例第2條下「個人資料」的定義 –「投訴」不屬條例第37(1)條規定的有效投訴 - 私隱專員拒絕處理有關「投訴」 - 行政上訴委員會無權審理有關上訴 –「個人資料」的定義、條例第37(1)條、保障資料第6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向某公營機構發出「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要求獲得一張「貨單」,該機構表示,由於投訴人未能提供足夠資料以容許他們處理投訴人的資料要求,該機構不能向投訴人提供他所要求的資料。投訴人向私隱專員投訴該機構,指該機構違反了條例的規定,沒有依從他的查閱資料要求,向他提供該貨單。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在了解過投訴人的「投訴」後,發現投訴人所要求的「貨單」並非由投訴人開出,亦不是發予投訴人,也沒有記載他的個人資料。根據投訴人所指,該「貨單」是「與他的損失有關的資料」。私隱專員認為,由於該「貨單」不符合條例第2條下「個人資料」的定義,而條例第37(1)(b)(ii)條亦規定「投訴」所指的作為或行為,必須關乎個人資料,所以投訴人的「投訴」不能構成條例第37(1)(b)(ii)條所規定的有效投訴,因此,私隱專員無法根據條例規定處理他的「投訴」。投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指出,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第3條及其附表第29項的規定,行政上訴委員會只能就私隱專員作出的6種決定審理有關上訴,但當中並不包括私隱專員基於有關「投訴」不符合條例第37條的要求而拒絕處理該「投訴」的決定。因此,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它無權就私隱專員的決定進行審理,投訴人的上訴必須撤銷。

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意見,認為投訴人所要求的資料並不符合「個人資料」的定義,故它同意私隱專員就該案的看法。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撤銷。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