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電子郵件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05A16

如某人的姓名只是出現在電郵的收件人名單上,該電郵不算是該人的個人資料。

沒有遵從多項保障資料原則 - 電郵不一定是收件人的個人資料 - 非資料使用者不涉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的問題 - 保障資料第3及4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是一名學生。他投訴學校沒有保障他的個人資料,即他的考試成績,並違反多項保障資料原則,以電郵將資料傳給另一名學生,而電郵中的收件人名單上有他的姓名。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拒絕進行全面調查,因為該校並非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的資料使用者。因此,不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的指稱並不成立。此外,私隱專員認為就該電郵來說,該校亦不是資料使用者,而且沒有證據顯示有關資料是如投訴人指稱般傳給另一名學生。私隱專員亦認為投訴人作出投訴不是基於與其私隱有關的原因,而是他與學校的糾紛。

上訴

投訴人對專員的決定提出上訴,他重複表示學校是資料使用者。

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就有關個人資料而言,該校並不是資料使用者。委員會亦認為只在電郵的收件人名單上加上投訴人的姓名,並不會令該電郵成為投訴人的個人資料,而且電郵沒有收集有關投訴人的資料。私隱專員不進行調查是正確的。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