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在其查閱資料要求中給予資料使用者選擇權,嚴格來說不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中所指的「查閱資料要求」。
投訴內容
上訴人使用一間銀行分行(“該銀行”)的櫃員存鈔機存款入他父親的戶口。在點算及核對數目後,上訴人發覺顯示的存款金額相比存入的少了五百元。上訴人為此損失填寫一份該銀行擬訂的表格以作正式投訴。上訴人去信(“該信件”)該銀行詢問調查進展,並要求(一)讓他查看閉路電視錄影他當天存款經過的片段(“該片段”);(二)銀行須保存該錄像片段直至獲得他同意為止;或(三)給他該片段的複本。後來,銀行去信上訴人的父親交代上訴人的投訴,並提到上訴人要求查看閉路電視的紀錄時,解釋銀行基於保安理由,未能允許上訴人的要求。上訴人不滿銀行沒有以電郵回覆他,亦認為銀行是向戶口持有人(上訴人的父親)洩露了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上訴人不滿銀行的處理手法,遂向私隱專員投訴該銀行。
私隱專員的決定
私隱專員理解上訴人的主要投訴有:(一) 該片段是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但銀行無理拒絕提供該片段給他查看;(二) 銀行處理上訴人的書面查詢時,應該照他的指示以電郵直接回覆他,而不是在未有獲得他的同意下,以書面回覆戶口持有人,以致披露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予第三者。關於第一項投訴,私隱專員發現由於上訴人出現在該片段,加上銀行紀錄了他的投訴,其身分便可以從此等資料辨別出來,因此私隱專員同意該片段是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也認為該銀行涉及收集上訴人的個人資料。雖然如此,私隱專員認為上訴人的該信件,嚴格來說不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中所指的「查閱資料要求」。因為上訴人在該信件的措辭是給予該銀行選擇,可保存該片段或向他提供該片段的複本,而銀行正是選擇保存該片段。私隱專員因此認為沒有表面證據證明銀行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再者,該銀行也讓上訴人翻看該片段。關於第二項投訴,私隱專員認為上訴人的父親是戶口持有人,在事發當天上訴人存款入其父親的戶口的事項涉及其父親帳戶交易及利益,該銀行在回覆信中向其父親透露上訴人的投訴內容並非不合理。同時,銀行向私隱專員表示,日後遇到同類情況時,會先直接回覆投訴人,然後才通知有關戶口持有人。在此情況下,私隱專員根據《處理投訴政策 》第 8(e)及 (h)段 的規定,決定不繼續處理這項投訴。
上訴
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根據私隱條例第67條賦予的權力,指明提出第18條「查閱資料要求」時須使用的表格。因此,根據私隱條例第 20(3)(e)條,如不採用此指明表格來提出「查閱資料要求」,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要求。雖然上訴人沒有使用此指明表格,但委員會理解私隱專員的論點為,不管該信件是不是法例下有效的「查閱資料要求」,該銀行都沒有違反要求。所以,本上訴的爭議是如何詮釋上訴人給銀行的該信件內所提到的要求,和銀行是否違反該要求。
委員會認為該信件的全文的確如私隱專員所指,給予銀行可選擇保存該片段而不提供複本。委員會認為上訴人在其信件中明確地給予銀行選擇保存該片段的權利。既然銀行選擇保存該片段,便沒有違反上訴人就該片段所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亦沒有違反私隱條例。若然上訴人沒有在該信件中給予銀行任何選擇,只是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則另當別論。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就第一項投訴的決定。至於第二項投訴,上訴人承認該銀行向他父親匯報當天存鈔的情況並未有損害他的私隱。況且,委員會亦認為戶口持有人是有權得知其戶口的交易情況,包括存款人的身分,該銀行只是透露了存款人的姓氏,並不構成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
委員會的裁決
委員會認為私隱專員是沒有理據繼續處理此投訴,故駁回上訴及對私隱專員作出的決定予以確認。
(上載日期: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