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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客戶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0A01

上訴是關於不提供有關資料是否會令投訴人的個案不符合條例第37條下的「投訴」

投訴人到一間銀行開立定期存款戶口。他拒絕向銀行提供婚姻狀況、流動電話號碼及住宅擁有權的資料。上訴是關於不提供有關資料是否會令投訴人的個案不符合條例第37條下的「投訴」。(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27/2010號)

投訴內容

投訴人到該銀行做定期存款,他曾在該銀行有一定期存款戶口,但戶口存款已悉數提取良久。由於事隔多年,該銀行要求投訴人重辦開戶手續,並向投訴人索取一些個人資料。投訴人拒絕向該銀行提供婚姻狀況、流動電話號碼及住宅擁有權的資料。但該銀行堅持認為投訴人必須在申請表提供該等資料,才可以處理其申請。投訴人沒有開立定期存款戶口便離開了該銀行。他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聲稱該銀行收集其個人資料是超乎適度、不合理及不合法。

私隱專員的調查結果

私隱專員在初步查詢後認為毋須調查該投訴。他的理據有二。第一,由於投訴人沒有向該銀行提供其個人資料,他的個案並不符合條例第37條下的「投訴」的要求。私隱專員倚仗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一案支持其決定。第二,由於公署會就該銀行開立定期存款戶口的做法進行循規查察,調查該投訴是不必要的。

上訴

雖然在聆訊期間,投訴人已獲告知公署已完成循規查察,有關結果亦正寄付給他,但投訴人堅持繼續上訴。他表示該銀行企圖收集其個人資料。他認為東周刊個案的裁決並不禁止私隱專員對該投訴進行正式調查,他舉警方為例,指警方是有權調查各類未逐罪。投訴人亦認為循規查察與正式調查其投訴相比,是次一等的調查。

私隱專員拒絕進行調查的首個理據的主要爭議是,究竟該銀行所作的作為或所從事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認為該銀行沒有取得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但投訴人認為該銀行曾試圖收集其個人資料,而有關收集不單超乎適度,而且是以不公平方式進行。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第37條沒有規定關乎某人的作為必須收效,該人才可提出投訴。此外,沒有跡象顯示投訴人作出投訴後,該銀行會停止要求他提供有關資料。根據這兩點,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該銀行已經從事關乎投訴人個人資料的行為。因此,私隱專員拒絕調查該投訴的第一個理據不成立。

關於第二個拒絕理據,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由於私隱專員已決定就該銀行為開立定期存款戶口而收集個人資料的做法進行循規查察,拒絕調查該投訴的決定屬技術性質。有關循規查察會更廣泛,更符合公眾利益。投訴人指稱,如調查不是以其投訴進行,他便不能參與過程。在這一點上,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如有需要,私隱專員會在過程中尋求投訴人的協助。較為重要的是,最終結果是否會有任何分別。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不論調查是以投訴人的投訴進行,抑或是以循規查察進行,最終結果都會一樣,即是如發現違規,會向該銀行發出執行通知。

因此,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毋須以投訴人的名義進行調查。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上載日期:2014年3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