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资料保安的规定
《私隐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4(1)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其持有的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所影响。尤其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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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料的种类及如该等事情发生便能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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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该资料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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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该资料的设备所包含(不论是借自动化方法或其他方法)的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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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能查阅该资料的人的良好操守、审慎态度及办事能力而采取的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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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在保安良好的情况下传送该资料而采取的措施。
根据《私隐条例》第2(1)条,「
切实可行」是指「
合理地切实可行」。在发生个人资料外洩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有责任证明他们已采取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以保障个人资料的安全。至于何谓「
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将视乎每个个案的案情而定。
其他相关规定
在保障资料第4原则对个人资料保安设下明确法律规定的同时,《私隐条例》的其他条文同样关联到资料保安。就「收集最少量资料」这一基本原则,保障资料第1(1)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只应为收集资料目的收集足够但不超乎适度的资料。一般而言,资料使用者最初收集或保留的资料越少,日后的安全风险便越低。
在资料保存方面,保障资料第2(2)原则要求资料使用者采取「
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资料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所需的时间。《私隐条例》第26条亦要求资料使用者采取「
所有切实可行步骤」删除不再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个人资料(订明的例外情况除外)。透过制订资料保留政策来确保适时删除不再需要的个人资料,将有助减低资料外洩风险。资料使用者持有的资料越少,受攻击或出现漏洞的风险便越低。
保障资料第2(3)及第4(2)原则要求资料使用者采取合约规范方法或其他方法,以确保他们聘用的资料处理者遵从资料保安和保存资料两方面的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