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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D News 私隱專員公署通訊•

Issue no. 28

8

有問有答:使用已公開的個人資料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use of publicly available

personal data

PCPD in action

公署動態

Case in Brief

個案摘要

Data Protection in Property Management

物業管理的資料保障

COVER STORY

專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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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誌

Resources Updates

資源快訊

Statistics

統計

Glossary

詞彙

Technology Updates

科技新知

1

: 從法院、破產管理署、公司註冊

處等機構查閱別人的個人資料,

以及儲存所得的資料,是否有違

私隱條例?

1

: 除一些特殊情況外,市民從這些

來源收集、查閱和儲存公開的個

人資料,一般來說並無不妥。問

題是如何再次使用該等資料,以

及使用形式是否構成了新目的,

而新目的又是否超出資料當事人

的同意範圍或超出其合理期望。

任何人從公共領域取得個人資

料,然後再使用時,必須與最初

收集和公開資料的目的一致,或

者直接有關。若為新目的而把資

料重整和再使用,要事前得到當

事人的明確同意。這是私隱條例

之下的要求。

2

: 何謂將取自公共領域的個人資

料的使用目的改變,可否舉例說

明?

2

: 土地註冊處讓物業交易的相關人

士查閱土地登記冊,以確立物業

業主的身份。若有人在土地註冊

處查冊後,把所得的資料加工處

理製成資料庫,供人搜尋個別人

士持有多少物業和有關物業的詳

情,即對個人資料的使用賦予新

目的,有違條例規定。

3

: 存在於公共領域的敏感個人資

料,例如香港身份證號碼,是否

任人收集和使用?

3

: 查閱公開的資料並無不妥,但如

果你將這些個人資料匯集和加工

處理,形成新的用途,偏離了原

初收集和公開該等資料的目的,

便可能牴觸私隱條例。

公署早前對一個網站營運者進

行循規審查,該營運者採取合作

態度,迅速停止了索引的運作。

該索引把公共領域搜尋到的姓名

及身份證號碼編纂排序,方便以

姓名或身份證號碼作索引互相搜

查。如此地把敏感個人資料整合

及處理,明顯是不恰當及不可以

為人接受的,因為會增加當事人

身份被盜用,蒙受滋擾或經濟損

失的風險。

4

: 互聯網搜尋器的運作,私隱條例

又是否可容許?

4

: 一般而言,互聯網搜尋器公司只

是提供資訊的中介,將不同網頁

的資訊向用戶一併顯示,搜尋器

公司只提供不同網頁的內容,而

沒有再重整個人資料而形成新的

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