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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D News 私隱專員公署通訊•

Issue no. 28

5

: 利用科技在網上整合資料庫或名

單,可讓用戶方便快捷地查閱資

料,公署就「起你底」調查所作的

決定是否扼殺了資訊科技界的創

意和發展?

5

: 私隱條例對資訊科技發展是中立

的。科技帶來生活上的方便,提

升效率和效益,但這些好處絕對

不是侵犯他人權利的理由。不論

是大企業抑或小公司,應用新科

技的前提是守法。

要判斷某個案是否有侵犯他人私

隱之嫌,可考慮資料當事人就其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合理期望。合

理期望的測試即是「將心比己」,

如果你是資料當事人,你會否認

為資料的新用途是意料之外,不

恰當和反感。

6

: 個人資料供公眾人士查閱,已

經公諸於眾;私隱條例的規管

是否限制了資訊流通和公眾的

知情權?

6

: 私隱權是基本人權。自《個人資

料(私隱)條例》於

1996

年實施,

所有資料使用者在法律上有責任

保障個人資料。惟私隱條例只適

用於「個人資料」;是公共領域中

的一部分的資料而已。說私隱條

例與資訊自由有直接衝突,未免

言過其詞。

不過,個人資料私隱權也不是絕

對的,還要考慮與其他權利平

衡,包括資訊自由和公眾知情權

等,私隱條例第

VIII

部的豁免條

文已經顧及這平衡的需要。

7

: 為何律師樓可以提供起底服務,

而手機程式則被視為違規?

7

: 律師樓和手機程式提供的背景審

查服務運作方式不同,兩者並不

可相提並論。公署是基於市民的

投訴而對有關手機程式展開調查。

坊間各適其適的個人背景審查

服務,不論是由律師樓或其他

機構營運,是否違規,不能一

概而論,要考慮個別案件的具

體案情後,甚至作詳細調查後

才可作判斷。

客觀來說,律師樓以一對一方式

提供專業法律意見服務,法律人

員理應知道法律容許和不容許哪

些做法,並提醒客戶得到的資料

並不完善,以及會再查找以務求

資料儘量準確和完整。律師亦有

機會引用私隱條例第

60B

條(法

律程序)的豁免安排。

上述手機程式的搜尋服務則是一

點對多點毫無限制地發放資料;

資料庫營運者難以控制用戶怎樣

再使用不完整和不準確的訴訟和

破產資料。

8

: 資料庫營運商

GDI

除了向手機程

式供應資料外,亦有用同一資料

庫以網上搜尋的形式提供背景審

查服務,又是否符規?

8

: 在調查期間,公署得悉涉案

GDI

除了向「起你底」程式供應資料

外,亦有用同一資料庫以其他

模式提供背景審查服務。儘管

公署沒有收到相關投訴,亦已

經就

GDI

的其他背景審查服務主

動展開循規審查,以了解

GDI

處理個人資料方面的做法,是

否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的規定。

基於循規查察行動未完成,公署

對於「起你底」以外,其他

GDI

業務運作暫時不予置評。

9

: 有網站披露「凶宅」地址,此舉有

否違法?

9

: 要分清楚是否牽涉個人資料。若

凶宅網站只披露單位的地址、單

位發生過的事件而沒有個人資

料,則條例不適用。

10

:近年也興起所謂「人肉起底」,

目標人物被網民公開個人資料,

這又是否誤用公共領域的個人

資料?

10

:網上世界可以是無限的,在網

上發放、轉載,查閱某目標人

物的個人資料,從而對當事人

構成不利的影響,後果深遠,

可能涉及失實資料發佈、誹謗、

網上欺凌、恐嚇、知識產權等

等,牽涉其不同的法例和執法

機關,個人資料私隱只是其中

一環。公署會考慮個別案件的

情況以作判斷,但建議市民尊

重他人個人資料的私隱。

公署建議資料使用者參考《使用公共

領域個人資料指引》。

www.pcpd.org.hk/chinese/files/

publications/GN_public_domain_

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