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作為醫生,我們可否記錄病人的身分證號碼或保留他們的身分證副本?病人的身分證號碼可否在轉介個案時轉交其他醫生?
答: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簡稱「守則」)第2.3.3.1段及2.3.3.2段,醫生准許收集病人的身分證號碼,以確保向正確人士提供正確治療。
另一方面,我們看來似乎守則條文中有關收集身分證副本的部分(第3.1至3.4段),並未准許醫生收集病人的身分證副本。如認為應准許收集該等資料,應考慮循守則第3.2.2.2段的途徑進行。根據該段內容,資料使用者可按照規管或專業團體發出的任何守則、規則、規例或指引所載的規定而收集身分證副本,但以該規定已獲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書面認可為限。提交該規定時,不論其為現行或建議的規定,均須開列支持論據。
至於醫生之間移轉身分證號碼及身分證副本記錄,應注意這種移轉做法亦構成使用有關個人資料的一種形式。正如條例一般條文一樣,守則規定個人資料可用於(包括轉移)收集資料時所擬使用的目的。舉例來說,醫生根據守則第2.3.3.1段2.3.3.2段2.3.3.2段收集身分證號碼記錄時,是為了正確識辨病人身分及正確認出其他個人資料,即醫療記錄。因此,身分證號碼的記錄可移轉給其他方面,例如其他醫生,並且由其使用作同一目的。收集病人身分證副本時,只要收集是守則內容所准許,即可引用同樣的理據。不過,以我們的意見,目前情況並不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