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 為免生疑問,第3.2.2段的任何規定均不會准資料使用者為下述事項收集任何個人的身分證副本: | |
3.3.1 | 只為了防止在記錄該名個人的姓名或身分證號碼時,出現任何錯誤; | |
註: | 舉例來說,雖然當准一名個人進入樓宇時或可抄錄他的身分證號碼,但卻不應要求取得該人的身分證副本。 | |
或 | ||
3.3.2 | 只為了建立資料使用者與個人的未來關係。 | |
註: | 舉例來說,雖然僱主或有理由收集應徵者的身分證號碼,比如是為了與早前落選的應徵者的身分證號碼互相核對,但直至成功聘用該人前,不應收集他的身分證副本。 | |
3.4 | 儘管有第3.2條的規定,入境事務處如為履行與其運作直接有關的目的而有需要,則可收集身分證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