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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守則/指引

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

下文各段用以落實個人資料準確性原則(保障資料第2(1)原則):

3.5 如資料使用者向親身出現的持證人收集身分證副本,則應一定將提供之副本與持證人出示的身分證互相核對。
   
註: 舉例來說,律師行的文員在向新客戶收集其身分證副本時,應一定將副本與客戶出示的身分證正本互相核對。
   
3.6 舉例來說,律師行的文員在向新客戶收集其身分證副本時,應一定將副本與客戶出示的身分證正本互相核對。
   
註: 舉例來說,在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汽車的情況下,財務公司如接受汽車代理所收集的買家身分證副本,則應要求該汽車代理在收集有關副本前已核對買家的身分證。
   
3.7 如資料使用者的一般政策是接受身分證副本作為收集或核對身分證號碼的方法,則資料使用者應:
     
  3.7.1 為負責收集有關副本的職員提供足夠培訓,以便該等職員能合理地察覺任何可能在身分證副本之上出現的不妥當之處;
     
  3.7.2 制訂管制系統,規定除非對有關副本已加以小心審,並證實當中沒有不妥當之處,否則不得予以接受;
     
  3.7.3 就任何如此接受及其後保留的副本,確保紀錄上顯示出該等副本在收集時並未與身分證的正本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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