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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守則/指引

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

下段用以落實個人資料限制使用原則(保障資料第3原則):

3.8 將副本所載的身分證號碼,用於本守則第2.3段准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或
   
  3.8.1 將副本或副本內載的任何個人資料(姓名及身分證號碼除外),用於除第3.2或3.4段所述的收集目的或身分證持證人已給予訂明同意之目的以外之任何目的;
     
  3.8.2 將副本或副本內載的任何個人資料(姓名及身分證號碼除外),用於除第3.2或3.4段所述的收集目的或身分證持證人已給予訂明同意之目的以外之任何目的;
     
  註: 舉例來說,證券商原為依從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而收集客戶的身分證副本,卻不應將身分證副本上所載的資料,例如性別、出生日期等用於直接促銷用途。「訂明同意」一詞的定義載於第2.6.6段下的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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