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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守則/指引

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

下文各段用以落實個人資料保安原則(保障資料第4原則):

3.9 除法律規定或准採用相反的做法,以及除第3.10段另有規定外,否則資料使用者不應保留紙張形式的身分證副本,除非在橫跨整個身分證影像上清楚及永久地加上「副本」或英文「copy」的字眼,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英文或中文字眼。如資料使用者在身分證持證人親身出現的情況下收集其身分證副本,則應即時於持證人面前在副本上加上該等字眼。
   
註: 這條文所包含的另一面,就是親身向資料使用者提供其身分證副本的個人有權(實際上並且應該)堅持在他的面前加上該等字眼。
   
3.10 第3.9段不適用於下列身分證副本:
     
  3.10.1 以紙張之外的形式存在,或是正等待在一段合理期間內轉變為該種形式的身分證副本;
     
  註: 以紙張之外的形式存在,或是正等待在一段合理期間內轉變為該種形式的身分證副本;
     
  3.10.2 資料使用者在本守則生效日期前收集的身分證副本,直至該資料使用者使用該等副本為止。
     
3.11 收集身分證副本的資料使用者應確保各有關職員均視該副本為機密文件,及用合理地穩妥的方式存放該副本,只限需要進行與該副本的准用途有關活動的人等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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