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 藉以在目前或將來正確識辨身分證持證人的身分或正確認出其個人資料,而為了下述目的,作出如此正確識辨或認出是需要的: | ||
2.3.3.1 | 為增進持證人的利益; | ||
註: | 舉例來說,醫生可能需要病人的身分證號碼,以確保能正確找出他過去的醫療紀錄,藉以提供更佳治療。 | ||
2.3.3.2 | 為防止對資料使用者以外的其他人造成損害; | ||
註: | 在上述例子中,病人所提供的身分證號碼亦可防止因錯認病人而開錯藥給該病人或其他病人。 | ||
或 | |||
2.3.3.3 | 為避免對資料使用者造成損害或損失,而該損害或損失在有關情況下是超過輕微程度的; | ||
註: | 舉例來說,汽車意外中的司機可能須收集另一方司機的身分證號碼,以便日後索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