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作为医生,我们可否记录病人的身分证号码或保留他们的身分证副本?病人的身分证号码可否在转介个案时转交其他医生?
答:根据《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简称“守则”)第2.3.3.1段及2.3.3.2段,医生准许收集病人的身分证号码,以确保向正确人士提供正确治疗。
另一方面,我们看来似乎守则条文中有关收集身分证副本的部分(第3.1至3.4段),并未准许医生收集病人的身分证副本。如认为应准许收集该等资料,应考虑循守则第3.2.2.2段的途径进行。根据该段内容,资料使用者可按照规管或专业团体发出的任何守则、规则、规例或指引所载的规定而收集身分证副本,但以该规定已获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书面认可为限。提交该规定时,不论其为现行或建议的规定,均须开列支持论据。
至于医生之间移转身分证号码及身分证副本记录,应注意这种移转做法亦构成使用有关个人资料的一种形式。正如条例一般条文一样,守则规定个人资料可用于(包括转移)收集资料时所拟使用的目的。举例来说,医生根据守则第2.3.3.1段2.3.3.2段2.3.3.2段收集身分证号码记录时,是为了正确识辨病人身分及正确认出其他个人资料,即医疗记录。因此,身分证号码的记录可移转给其他方面,例如其他医生,并且由其使用作同一目的。收集病人身分证副本时,只要收集是守则内容所准许,即可引用同样的理据。不过,以我们的意见,目前情况并不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