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 为免生疑问,第3.2.2段的任何规定均不会准资料使用者为下述事项收集任何个人的身分证副本: | |
3.3.1 | 只为了防止在记录该名个人的姓名或身分证号码时,出现任何错误; | |
注: | 举例来说,虽然当准一名个人进入楼宇时或可抄录他的身分证号码,但却不应要求取得该人的身分证副本。 | |
或 | ||
3.3.2 | 只为了建立资料使用者与个人的未来关系。 | |
注: | 举例来说,虽然僱主或有理由收集应征者的身分证号码,比如是为了与早前落选的应征者的身分证号码互相核对,但直至成功聘用该人前,不应收集他的身分证副本。 | |
3.4 | 尽管有第3.2条的规定,入境事务处如为履行与其运作直接有关的目的而有需要,则可收集身分证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