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 借以在目前或将来正确识辨身分证持证人的身分或正确认出其个人资料,而为了下述目的,作出如此正确识辨或认出是需要的: | ||
2.3.3.1 | 为增进持证人的利益; | ||
注: | 举例来说,医生可能需要病人的身分证号码,以确保能正确找出他过去的医疗纪录,借以提供更佳治疗。 | ||
2.3.3.2 | 为防止对资料使用者以外的其他人造成损害; | ||
注: | 在上述例子中,病人所提供的身分证号码亦可防止因错认病人而开错药给该病人或其他病人。 | ||
或 | |||
2.3.3.3 | 为避免对资料使用者造成损害或损失,而该损害或损失在有关情况下是超过轻微程度的; | ||
注: | 举例来说,汽车意外中的司机可能须收集另一方司机的身分证号码,以便日后索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