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简称“守则”),就执行公开考试而收集及使用资料当事人的身分证号码,是否在允许之列?
答:你必须参考守则的一般条文,考虑你收集及使用身分证号码的做法是否有理据。关于收集方面,应先参考守则第2.1段至2.3段。特别是按照第2.3段,除非属文中指明的情况,否则不应收集身分证号码。
我们看起来,似乎第2.3.2.2段至2.3.3.1段所指明的情况最可能和本个案有关。根据第2.3.2.2段所述,如收集的目的属《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58(1)条所述的其中一项用途所需,则应在允许之列。这些目的包括防止、排除及纠正不合法或严重不当行为或不诚实或舞弊行为。如果你收集身分证号码的其中一个目的,是要防止或纠正公开考试的欺诈行为,而这种收集属达到目的所需,则在该基础上属合理。此外,守则第2.3.3.1段允许收集身分证号码以正确识辨个人或正确认出其个人资料,例如考试积分。不过,该等识辨或认出个人资料必须是为增进身分证持证人,例如考试考生的利益而言属需要的。如属个案看似的情况,即考生参加公开考试,则你的收集行动亦在这项目下属有理据。不过,你应从你的个案的特别情况来考虑这项指引,然后才作出结论,认定你收集身分证号码是和守则的要求一致。
如根据守则第2.3段收集身分证号码,则可将身分证号码使用于收集目的(第2.6.1段)。这些号码亦可用于守则第2.6.3段及2.6.4段允许的联系、检索或以其他程序处理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