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各段用以落实个人资料限制收集原则(保障资料第1原则):
2.1 | 除获法律授权外,资料使用者不能强制要求任何个人提供身分证号码。 | |
2.2 | 在不影响第2.1及2.3段的概括性原则下,资料使用者在试图向任何个人收集其身分证号码前,应考虑是否有任何其他较不侵犯私隐的办法以代替收集该号码,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让该人选择该等其他办法以代替提供身分证号码。该等其他办法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 | |
2.2.1 | 用该人选择的另一种身分代号以识辨其身分; | |
注: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提供该名个人的护照号码。 | ||
2.2.2 | 由该人提供保证实物,以防可能对资料使用者造成损失; | |
注:一个常见的例子是租赁单车时提供保证金。 | ||
或 | ||
2.2.3 | 由资料使用者认识的其他人识辨该人的身分。 | |
注: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大厦的造访者由其所探访及居住于该大厦的人士识辨其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