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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引守则

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

文中用斜体显示的字句是指导性的注释;该等注释并非守则一部分

(一)释义

除文义另有规定外,本守则所用各词包括下列含义:


1.1 「身分代号」指条例中所指的「个人身分标识符」,亦即指--
   
  (a) 由资料使用者为其作业而编配予一名个人;及
     
  (b) 就该资料使用者而言,能识辨该名个人的身分而不虞混淆,的标识符,但用以识辨该名个人的该人的姓名,则不包括在内。
   
  (请参阅条例第2条)为免生疑问,就本守则而言,电子邮递地址不当作是身分代号。
   
1.2 「身分证」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出的身分证。
   
1.3 「身分证号码」指身分证上的身分代号,不论是其原本或任何经修改的形式。
   
1.4 「提供」或「提交」身分证副本可包括只为立即影印身分证副本而提供或提交(视有关情况而定)身分证,只要在有关情况下,该提供或提交行为并不构成《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指的罪行。
   
  注: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7A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将身分证转让给他人,即属犯罪。
   
1.5 「身分证副本」指身分证的永久形式图像或复制品。
   
1.6 意指男性的字及辞句亦包括女性,而以单数表达的字及辞句亦包括双数,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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