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作為準僱主,我們是否有權於簽立僱傭合約前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身分證號碼或其身分證副本?
答: 《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簡稱「守則」)准許資料使用者收集身分證副本,以提供符合任何法定規定的證明。《入境條例》第17J條有關段落提供了該等法定規定的例子。該條文規定某人在「訂立僱用他人的僱傭合圴」前,須先查核該人所持有的身分證。由於訂立僱傭合約前必須先符合該條條文,我們同樣地認為可於訂立該合約前收集已遵守條文規定的證明。
不過,守則第3.3.2段清楚指出第3.2.2.1段不准許只為了建立未來關係而收集身分證副本。我們對此的詮釋是,在仍須對是否和某申請人簽約的因素作出考慮時,不應收集申請人的身分證副本,直至所有因素已獲考慮為止。另一方面,如果仍未辦妥的招聘手續不會影響招聘決定,則可於該階段收集身分證副本,以證明於簽立僱傭合約前已符合有關法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