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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副本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1998E11

收集及使用身分證號碼作公開考試用途。

問:按照《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簡稱「守則」),就執行公開考試而收集及使用資料當事人的身分證號碼,是否在允許之列?

答:你必須參考守則的一般條文,考慮你收集及使用身分證號碼的做法是否有理據。關於收集方面,應先參考守則第2.1段2.3段。特別是按照第2.3段,除非屬文中指明的情況,否則不應收集身分證號碼。

我們看起來,似乎第2.3.2.2段2.3.3.1段所指明的情況最可能和本個案有關。根據第2.3.2.2段所述,如收集的目的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8(1)條所述的其中一項用途所需,則應在允許之列。這些目的包括防止、排除及糾正不合法或嚴重不當行為或不誠實或舞弊行為。如果你收集身分證號碼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要防止或糾正公開考試的欺詐行為,而這種收集屬達到目的所需,則在該基礎上屬合理。此外,守則第2.3.3.1段允許收集身分證號碼以正確識辨個人或正確認出其個人資料,例如考試積分。不過,該等識辨或認出個人資料必須是為增進身分證持證人,例如考試考生的利益而言屬需要的。如屬個案看似的情況,即考生參加公開考試,則你的收集行動亦在這項目下屬有理據。不過,你應從你的個案的特別情況來考慮這項指引,然後才作出結論,認定你收集身分證號碼是和守則的要求一致。

如根據守則第2.3段收集身分證號碼,則可將身分證號碼使用於收集目的(第2.6.1段)。這些號碼亦可用於守則第2.6.3段2.6.4段允許的聯繫、檢索或以其他程序處理等用途。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