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各段用以落實個人資料限制收集原則(保障資料第1原則):
2.1 | 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能強制要求任何個人提供身分證號碼。 | |
2.2 | 在不影響第2.1及2.3段的概括性原則下,資料使用者在試圖向任何個人收集其身分證號碼前,應考慮是否有任何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辦法以代替收集該號碼,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讓該人選擇該等其他辦法以代替提供身分證號碼。該等其他辦法可包括但不局限於下列: | |
2.2.1 | 用該人選擇的另一種身分代號以識辨其身分; | |
註:一個常見的例子是提供該名個人的護照號碼。 | ||
2.2.2 | 由該人提供保證實物,以防可能對資料使用者造成損失; | |
註:一個常見的例子是租賃單車時提供保證金。 | ||
或 | ||
2.2.3 | 由資料使用者認識的其他人識辨該人的身分。 | |
註: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大廈的造訪者由其所探訪及居住於該大廈的人士識辨其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