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用斜體顯示的字句是指導性的註釋;該等註釋並非守則一部分
除文義另有規定外,本守則所用各詞包括下列含義:
1.1 | 「身分代號」指條例中所指的「個人身分標識符」,亦即指-- | |
(a) | 由資料使用者為其作業而編配予一名個人;及 | |
(b) | 就該資料使用者而言,能識辨該名個人的身分而不虞混淆,的標識符,但用以識辨該名個人的該人的姓名,則不包括在內。 | |
(請參閱條例第2條)為免生疑問,就本守則而言,電子郵遞地址不當作是身分代號。 | ||
1.2 | 「身分證」指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發出的身分證。 | |
1.3 | 「身分證號碼」指身分證上的身分代號,不論是其原本或任何經修改的形式。 | |
1.4 | 「提供」或「提交」身分證副本可包括只為立即影印身分證副本而提供或提交(視有關情況而定)身分證,只要在有關情況下,該提供或提交行為並不構成《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指的罪行。 | |
註: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7A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將身分證轉讓給他人,即屬犯罪。 | ||
1.5 | 「身分證副本」指身分證的永久形式圖像或複製品。 | |
1.6 | 意指男性的字及辭句亦包括女性,而以單數表達的字及辭句亦包括雙數,反之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