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間牙科診所的經理。我們可否獲准收集病人的身分證號碼,以識辨其身分,作為由其僱主支付治療費用用途?我們可否申請轄免,不受條例管限?
答: 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簡稱「守則」)第2.3.3段,在有需要避免造成在有關情況下屬超過輕微程度的損害或損失時,可收集身分證號碼。此外,你應考慮病人的身分證號碼,是否確定給予該病人正確治療所必需的資料,因為根據守則第2.3.3.1及2.3.3.2段,為了正確識辨有關人士或正確認出其個人資料(例如醫療紀錄),可收集身分證號碼,而且為了增進持證人的利益或防止損害他人的利益,這樣做是需要的。你必須考慮這些事項或守則第2.3段指明的任何其他情況是否符合你的情況。如符合有關情況,你可以繼續按守則收集身分證號碼。
此外,公署是基於守則能對條例的相關條文的施行提供實務指引而核准守則,故遵守守則的規定可高度保證有關方面會遵守條例的規定。有鑑於此,如已符合守則,則毋須申請豁免遵守條例的規定。無論如何,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並無權給予該項轄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