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實務守則/指引

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

下段用以落實個人資料準確性原則(保障資料第2(1)原則):

2.4 除用下述方法外,資料使用者不應用任何其他方法向任何個人收集其身分證號碼:
     
  2.4.1 由該名個人親身出示身分證;
     
  2.4.2 接受該名個人選擇提供的身分證副本所顯示的號碼,以代替親身出示其身分證;
     
  註: 不過,資料使用者並不一定要接受用此方法提供的身分證號碼。此外,如資料使用者的一般政策是接受個人根據本段的規定提供的身分證副本,則必須遵守第3.7段的規定。
     
   
     
  2.3.4.3 首先接納所提供的號碼,之後在將有關號碼用於任何目的前,再藉持證人親身出示的身分證,核對其準確性及真確性,或當此做法並不合理地切實可行時,則採用持證人提供的身分證副本。
     
  註: 例如在申請公務員職位空缺時,申請人在申請表上填寫的身分證號碼,不應用作品格審查用途,直至其後從申請人提供的身分證核實有關號碼。

上一頁 |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