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段用以落實第26條及個人資料保留期間原則(保障資料第2(2)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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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不影響條例的概括性規定的情況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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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在第2.3.4.2段適用的情況下,在身分證持證人離開有關處所或停止使用有關設備時(視有關情況而定),或在一段合理時間後,資料使用者應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身分證號碼的紀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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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在第2.3.4.3段適用的情況下,在身分證持證人停止保管或控制有關財物時,或在一段合理時間後,資料使用者應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身分證號碼的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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