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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守則/指引

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

(四).身分證號碼以外的其他身分代號

下文各段用以落實個人資料限制收集原則(保障資料第1原則):

4.1 除第4.2段另有規定外,第2.1段、2.2段及2.3段連同第4.3段所列修改,正如第2.1段、2.2段及2.3段適用於身分證號碼一樣,適用於身分證號碼以外的身分代號。
   
4.2 如資料使用者就其職能或活動已將身分證號碼以外的身分代號編配給一名個人,則日後為了該職能及活動而有需要時,該身分代號可被收集。
     
  註1: 本條文准已為個人編配身分代號的資料使用者,為與其運作直接有關的目的收集該身分代號。舉例來說,公司可編配僱員編號給其僱員,而為保安目的,公司可在僱員每次進出公司內的禁區時,將有關僱員編號記錄下來。
     
  註2: 本段亦准其他人士為編配的資料使用者的運作直接有關的目的收集有關身分代號。舉例來說,如公司調派僱員前往用戶的家居進行維修服務,用戶可能須記錄維修工程師的僱員編號,以便日後需與公司聯絡時,用以識辨該僱員。
     
4.3 第4.1、4.4、4.6及4.7段所指的修改如下:
     
  4.3.1 凡指「身分證號碼」,則可視作指「身分證號碼以外的身分代號」;
     
  4.3.2 凡指身分證「持證人」,則可視作指「與身分代號有關的個人」;
     
  4.3.3 凡指「身分證」,則可視作指「與所涉及的身分代號有關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有的話)的正本」
     
  註: 與身分代號有關的證明文件,是指發予個人作身分證明的文件,當中載有有關的身分代號,例如與護照號碼有關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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