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个案简述

个案简述

有关《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的个案简述

参考编号.:1998E37

《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J条规定雇主聘用雇员前查核其身分证。因此,雇主获准收集雇员的身分证号码。

问:作为准雇主,我们是否有权于签立雇佣合约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身分证号码或其身分证副本?

答: 《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简称“守则”)准许资料使用者收集身分证副本,以提供符合任何法定规定的证明。《入境条例》第17J条有关段落提供了该等法定规定的例子。该条文规定某人在“订立雇用他人的雇佣合圴”前,须先查核该人所持有的身分证。由于订立雇佣合约前必须先符合该条条文,我们同样地认为可于订立该合约前收集已遵守条文规定的证明。

不过,守则第3.3.2段清楚指出第3.2.2.1段不准许只为了建立未来关系而收集身分证副本。我们对此的诠释是,在仍须对是否和某申请人签约的因素作出考虑时,不应收集申请人的身分证副本,直至所有因素已获考虑为止。另一方面,如果仍未办妥的招聘手续不会影响招聘决定,则可于该阶段收集身分证副本,以证明于签立雇佣合约前已符合有关法定规定。


个案种类 : 按条例规定/保障资料原则/实务守则/指引分类: 按题目/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