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间牙科诊所的经理。我们可否获准收集病人的身分证号码,以识辨其身分,作为由其雇主支付治疗费用用途?我们可否申请辖免,不受条例管限?
答: 根据《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简称“守则”)第2.3.3段,在有需要避免造成在有关情况下属超过轻微程度的损害或损失时,可收集身分证号码。此外,你应考虑病人的身分证号码,是否确定给予该病人正确治疗所必需的资料,因为根据守则第2.3.3.1及2.3.3.2段,为了正确识辨有关人士或正确认出其个人资料(例如医疗纪录),可收集身分证号码,而且为了增进持证人的利益或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这样做是需要的。你必须考虑这些事项或守则第2.3段指明的任何其他情况是否符合你的情况。如符合有关情况,你可以继续按守则收集身分证号码。
此外,公署是基于守则能对条例的相关条文的施行提供实务指引而核准守则,故遵守守则的规定可高度保证有关方面会遵守条例的规定。有鉴于此,如已符合守则,则毋须申请豁免遵守条例的规定。无论如何,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并无权给予该项辖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