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段用以落实第26条及个人资料保留期间原则(保障资料第2(2)原则):
|
2.5 |
在不影响条例的概括性规定的情况下: |
|
|
|
|
2.5.1 |
在第2.3.4.2段适用的情况下,在身分证持证人离开有关处所或停止使用有关设备时(视有关情况而定),或在一段合理时间后,资料使用者应采取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删除身分证号码的纪录;及 |
|
|
|
|
2.5.2 |
在第2.3.4.3段适用的情况下,在身分证持证人停止保管或控制有关财物时,或在一段合理时间后,资料使用者应采取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删除身分证号码的纪录。 |
上一页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