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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引守则

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

下段用以落实第26条及个人资料保留期间原则(保障资料第2(2)原则):

  2.5 在不影响条例的概括性规定的情况下:
     
  2.5.1 在第2.3.4.2段适用的情况下,在身分证持证人离开有关处所或停止使用有关设备时(视有关情况而定),或在一段合理时间后,资料使用者应采取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删除身分证号码的纪录;及
     
  2.5.2 在第2.3.4.3段适用的情况下,在身分证持证人停止保管或控制有关财物时,或在一段合理时间后,资料使用者应采取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删除身分证号码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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