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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引守则

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

下段用以落实个人资料准确性原则(保障资料第2(1)原则):

2.4 除用下述方法外,资料使用者不应用任何其他方法向任何个人收集其身分证号码:
     
  2.4.1 由该名个人亲身出示身分证;
     
  2.4.2 接受该名个人选择提供的身分证副本所显示的号码,以代替亲身出示其身分证;
     
  注: 不过,资料使用者并不一定要接受用此方法提供的身分证号码。此外,如资料使用者的一般政策是接受个人根据本段的规定提供的身分证副本,则必须遵守第3.7段的规定。
     
   
     
  2.3.4.3 首先接纳所提供的号码,之后在将有关号码用于任何目的前,再借持证人亲身出示的身分证,核对其准确性及真确性,或当此做法并不合理地切实可行时,则采用持证人提供的身分证副本。
     
  注: 例如在申请公务员职位空缺时,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填写的身分证号码,不应用作品格审查用途,直至其后从申请人提供的身分证核实有关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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