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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引守则

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

附录I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第486章
(附表1)
保障资料原则


第1原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

  1. 除非──
    1. 个人资料是为了直接与将会使用该等资料的资料使用者的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
    2. 在符合(c)段的规定下,资料的收集对该目的是必需的或直接与该目的有关的;及
    3. 就该目的而言,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2. 否则不得收集资料。
    1. 合法;及
    2. 在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下属公平,的方法收集。
  3. 凡从或将会从某人收集个人资料,而该人是资料当事人,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
    1. 他在收集该等资料之时或之前,以明确或暗喻方式而获告知──
      1. 他有责任提供该等资料抑或是可自愿提供该等资料;及
      2. (如他有责任提供该等资料)他若不提供该等资料便会承受的后果;及
    2. 他──
      1. 在该等资料被收集之时或之前,获明确告知──
        (A) 该等资料将会用于甚么目的(须一般地或具体地说明该等目的);及
        (B) 该等资料可能移转予甚么类别的人;及
      2. 在该等资料首次用于它们被收集的目的之时或之前,获明确告知──
        (A) 他要求查该等资料及要求改正该等资料的权利;
        (B) 该等要求可向其提出的个人的姓名及地址,

但在以下情况属例外:该等资料是为了在本条例第VIII部中指明为个人资料就其而获豁免而不受第6保障资料原则的条文所管限的目的而收集,而遵守本款条文相当可能会损害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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