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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引守则
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
(六).不属实务守则的涵范围
为免生疑问,下段明确说明在若干情况下,身分代号(包括身分证号码)不属实务守则的涵范围:
6.1
下列情况不受本守则以上各条文管限:
6.1.1
任何个人为与其私人事务、家庭事务或家居事务直接有关的目的或为其消閒目的,而持有的身分代号纪录或身分证副本;
6.1.2
编配予已逝世个人的身分代号;及
6.1.3
身分代号被提供而不加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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