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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引守则

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

附录I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第486章
(附表1)
保障资料原则


2. 第2原则──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及保留期间

  1. 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
    1. 确保在顾及有关的个人资料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下,该等个人资料是准确的;
    2. 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顾及有关的个人资料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下,该等个人资料是不准确时,确保──
      1. 除非该等理由不再适用于该等资料(不论是借着更正该等资料或其他方式)及在此之前,该等资料不得使用于该目的;或
      2. 该等资料被删除;
    3. 在于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下知悉以下事项属切实可行时──
      1. 在指定日当日或之后向第三者披露的个人资料,在顾及该等资料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下,在要项上是不准确的;及
      2. 该等资料在如此披露时是不准确的,确保第三者──
        (A) 获告知该等资料是不准确的;及
        (B) 获提供所需详情,以令他能在顾及该目的下更正该等资料。
         
  2. 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将其保存以贯彻该等资料被使用于或会被使用于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3. 第3原则──个人资料的使用

  1. 不得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目的──
    1. 在收集该等资料时会将其使用于的目的;或
    2. 直接与(a)段所提述的目的有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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