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各段用以落实个人资料限制收集原则(保障资料第1原则):
4.1 | 除第4.2段另有规定外,第2.1段、2.2段及2.3段连同第4.3段所列修改,正如第2.1段、2.2段及2.3段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一样,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以外的身分代号。 | |
4.2 | 如资料使用者就其职能或活动已将身分证号码以外的身分代号编配给一名个人,则日后为了该职能及活动而有需要时,该身分代号可被收集。 | |
注1: | 本条文准已为个人编配身分代号的资料使用者,为与其运作直接有关的目的收集该身分代号。举例来说,公司可编配僱员编号给其僱员,而为保安目的,公司可在僱员每次进出公司内的禁区时,将有关僱员编号记录下来。 | |
注2: | 本段亦准其他人士为编配的资料使用者的运作直接有关的目的收集有关身分代号。举例来说,如公司调派僱员前往用户的家居进行维修服务,用户可能须记录维修工程师的僱员编号,以便日后需与公司联络时,用以识辨该僱员。 | |
4.3 | 第4.1、4.4、4.6及4.7段所指的修改如下: | |
4.3.1 | 凡指「身分证号码」,则可视作指「身分证号码以外的身分代号」; | |
4.3.2 | 凡指身分证「持证人」,则可视作指「与身分代号有关的个人」; | |
4.3.3 | 凡指「身分证」,则可视作指「与所涉及的身分代号有关的身分证明文件(如有的话)的正本」 | |
注: | 与身分代号有关的证明文件,是指发予个人作身分证明的文件,当中载有有关的身分代号,例如与护照号码有关的护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