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 在不影响第3.11条的概括性原则下,资料使用者不应将身分证副本或影像传送出去,或是要求他人传送该等副本或影像给他,除非已采取了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除了拟接收有关影像的个人或根据该拟接收影像的个人的指示行事的人外,没有其他人能查该等传送的影像或副本。该等步骤应包括: | ||
3.12.1 | 如透过公共网络用传真或用互联网传送时: | ||
3.12.1.1 | 如切实可行,采用科技保障办法,以确保用稳妥的保安方法传送资料,及防止传送的资料被未获授权者查; | ||
注: | 目前可用的科技保障办法的其中一些例子包括加密法、传真「扣锁」、「机密电子邮箱」、「自动送达指定电脑目录的路径」,以及查密码等。 | ||
及 | |||
3.12.1.2 | 采用其他非科技性质的保障办法,例如用指定的传真机传送有关资料,以及预早通知对方有传真文件传入;或 | ||
3.12.2 | 如用邮寄的方式寄出身分证副本,则须确保将有关副本密封在信封内,以及从外面不能看见身分证的影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