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实践/指引守则

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

下文各段用以落实个人资料保安原则(保障资料第4原则):

3.9 除法律规定或准采用相反的做法,以及除第3.10段另有规定外,否则资料使用者不应保留纸张形式的身分证副本,除非在横跨整个身分证影像上清楚及永久地加上「副本」或英文「copy」的字眼,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英文或中文字眼。如资料使用者在身分证持证人亲身出现的情况下收集其身分证副本,则应即时于持证人面前在副本上加上该等字眼。
   
注: 这条文所包含的另一面,就是亲身向资料使用者提供其身分证副本的个人有权(实际上并且应该)坚持在他的面前加上该等字眼。
   
3.10 第3.9段不适用于下列身分证副本:
     
  3.10.1 以纸张之外的形式存在,或是正等待在一段合理期间内转变为该种形式的身分证副本;
     
  注: 以纸张之外的形式存在,或是正等待在一段合理期间内转变为该种形式的身分证副本;
     
  3.10.2 资料使用者在本守则生效日期前收集的身分证副本,直至该资料使用者使用该等副本为止。
     
3.11 收集身分证副本的资料使用者应确保各有关职员均视该副本为机密文件,及用合理地稳妥的方式存放该副本,只限需要进行与该副本的准用途有关活动的人等查。

上一页|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