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段用以落实个人资料限制使用原则(保障资料第3原则):
3.8 | 将副本所载的身分证号码,用于本守则第2.3段准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或 | |
3.8.1 | 将副本或副本内载的任何个人资料(姓名及身分证号码除外),用于除第3.2或3.4段所述的收集目的或身分证持证人已给予订明同意之目的以外之任何目的; | |
3.8.2 | 将副本或副本内载的任何个人资料(姓名及身分证号码除外),用于除第3.2或3.4段所述的收集目的或身分证持证人已给予订明同意之目的以外之任何目的; | |
注: | 举例来说,证券商原为依从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而收集客户的身分证副本,却不应将身分证副本上所载的资料,例如性别、出生日期等用于直接促销用途。「订明同意」一词的定义载于第2.6.6段下的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