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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引守则

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

下文各段用以落实个人资料准确性原则(保障资料第2(1)原则):

4.4 除第4.5段另有规定外,第2.4段连同第4.3段所列修改,正如第2.4段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一样,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以外的身分代号。
   
4.5 经第4.3段修改的第2.4段不适用于根据第4.2段收集的身分代号。

下文各段用以落实第26条及个人资料保留期间原则(保障资料第2(2)原则):

4.6 第2.5段连同第4.3段所列的修改,正如第2.5段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一样,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以外的身分代号。

下文各段用以落实个人资料限制使用原则(保障资料第3原则):

4.7 除第4.8段另有规定外,第2.6段连同第4.3段所列的修改,正如第2.6段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一样,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以外的身分代号。
   
4.8 身分证号码以外的身分代号可用于根据第4.2段而收集该代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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