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各段用以落实个人资料准确性原则(保障资料第2(1)原则):
4.4 | 除第4.5段另有规定外,第2.4段连同第4.3段所列修改,正如第2.4段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一样,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以外的身分代号。 |
4.5 | 经第4.3段修改的第2.4段不适用于根据第4.2段收集的身分代号。 |
下文各段用以落实第26条及个人资料保留期间原则(保障资料第2(2)原则):
4.6 | 第2.5段连同第4.3段所列的修改,正如第2.5段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一样,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以外的身分代号。 |
下文各段用以落实个人资料限制使用原则(保障资料第3原则):
4.7 | 除第4.8段另有规定外,第2.6段连同第4.3段所列的修改,正如第2.6段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一样,适用于身分证号码以外的身分代号。 |
4.8 | 身分证号码以外的身分代号可用于根据第4.2段而收集该代号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