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各段用以落实个人资料保安原则(保障资料第4原则):
2.7 | 除法例另有规定或准许外,资料使用者应采取所有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身分证号码及持证人的姓名不会: | |
2.7.1 | 一同公开展示; | |
注: | 举例来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准,否则不应在报章公告中公开展示身分证号码连同身分证持证人的姓名。另一方面,为识辨某名个人而公开展示他的身分证号码,但没有提及姓名或其他足以识辨该人的资料,则不受本段影响。 | |
或 | ||
2.7.2 | 同时让任何人看见或在其他情况下查阅,但须进行与身分证号码的准许用途有关活动的人士除外。 | |
注: | 举例来说,放在楼宇的入口柜?处而当中载有访客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的访客登记册,应经常妥加保管,以防止任何人查,但须执行职务的楼宇管理处人员则除外。 | |
2.8 | 资料使用者不应向任何个人发出以可读形式载有该名个人的身分证号码的任何咭(非身分证或驾驶执照),包括号码的原本形式,或经修改的形式而从中可以合理切实可行地推断出有关个人的身分证号码。 | |
注: | 举例来说,不应向僱员发出表面上印有该僱员的僱员编号的职员证,而该僱员编号实际上是该僱员经修改形式的身分证号码。为方便外间人士能清楚地识辨有关僱员起见,咭上载有僱员的相片以及其僱员编号(与其身分证号码无关)已属足够。本段不影响发出以条形码显示持证人身分证号码的咭,或以其他不是直接可读的形式显示身分证号码的咭。本段开始实施的日期较实务守则其他条文迟六个月(见第6.2段)。 |